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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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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產品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無需檢附。 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產品試驗報告、工廠檢查報告、管理系統登錄證書或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得代替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技術文件。
  2. 2.前項文件,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
  3. 3.產品驗證經撤銷,或經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廢止者,其原產品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二款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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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產品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