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具之文件不符合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6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