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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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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品驗證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產品驗證證書,並准予使用產品驗證標誌;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2. 2.產品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間,依產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
  3. 3.第一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
  4. 4.申請人同一產品有多家生產廠場產製時,符合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生產廠場,得登載於同一產品驗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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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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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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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產品驗證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產品驗證證書,並准予使用產品驗證標誌;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