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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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產品驗證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產品驗證證書,並准予使用產品驗證標誌;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 2.產品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間,依產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
- 3.第一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
- 4.申請人同一產品有多家生產廠場產製時,符合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生產廠場,得登載於同一產品驗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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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