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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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產品驗證。但於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產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 2.產品驗證之登錄型式,應依產品之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
- 3.前項型號、規格、代表文字或編碼,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由申請人於申請產品驗證時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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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