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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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編擬國家標準草案,除應參酌國家標準建議書外,並得參酌下列事項: 一、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 二、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 三、國內外產官學研之意見。 四、國內產製及消費狀況。 五、現有之科學及技術資料。
- 2.編擬國家標準草案時,如有國際標準或該國際標準即將完成,應以其全部或相關部分為編擬依據。但有保護效果不足、氣候、地理或基本技術因素,不符合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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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制定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當編擬國家標準草案時,除了要參考國家標準建議書外,還可以參考其他相關的標準、法規、產官學研的意見、產製及消費狀況,以及現有的科學技術資料。如果有國際標準或即將完成的國際標準,也可以作為編擬依據,但如果不符合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的目的,就不在此限。簡單來說,就是在制定國家標準時,可以參考各種相關的資料和意見,但要符合制定標準的目的。例如,如果要制定一個關於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就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科學研究、消費者意見等,但要確保這個標準能夠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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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