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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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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公告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受託辦理認證業務。
  2. 2.標準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軟硬體設施、專業技術能力及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行實地評鑑。
  3. 3.經前項審查、評鑑結果符合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於擇優議價後,報請主管機關委託其辦理認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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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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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受託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