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標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10.26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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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專責機關得隨時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每年至少稽核二次,受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稽核有缺失者,應於限期內改善。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標準專責機關,並經雙方協議後,由標準專責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調整受託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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