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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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專責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以建構符合國際規範及發展趨勢之認證環境,提升認證業務效能: 一、前瞻技術認證機制研究發展。 二、推動認證體系國際化。 三、提升認證體系品質。 四、架構維持及推廣符合性評鑑知識資料庫。 五、與其他法規主管機關合作,推廣國家認證方案。 六、國際認證合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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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標準專責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以建構符合國際規範及發展趨勢之認證環境,提升認證業務效能: 一、前瞻技術認證機制研究發展。 二、推動認證體系國際化。 三、提升認證體系品質。 四、架構維持及推廣符合性評鑑知識資料庫。 五、與其他法規主管機關合作,推廣國家認證方案。 六、國際認證合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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