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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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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一、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 二、調查研析國內符合性評鑑需求。 三、規劃新興認證領域、認證制度及建立新興認證制度。 四、代表國家協商、簽署國際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五、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 六、全國符合性評鑑資料庫之建立及維持,並提供諮詢服務。 七、其他認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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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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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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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一、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