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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進行調查,並執行可疑違規法定度量衡器封存時,應填寫保管書交受調查者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受調查者並應填寫進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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