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度量衡專責機關因前條稽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到場說明。 二、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件、證物或其他必要之資料。 三、派員至當事人或相關之人之營業處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度量衡器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當事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對於度量衡專責機關前項之調查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制度與貨幣制度,並列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之兩大基石,爰憲法明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其旨在劃一全國標準,以建立並維護公平交易環境、確保公眾安全健康。為防範使用度量衡器作為交易器具之商人與該度量衡器供應商聯手欺瞞消費者,賺取超額利潤等不當行為,亟有必要賦予度量衡之權責機關針對有違本法立法宗旨之虞者,施以調查之權限,以維公共利益。爰參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增訂本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制度與貨幣制度,並列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之兩大基石,爰憲法明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其旨在劃一全國標準,以建立並維護公平交易環境、確保公眾安全健康。為防範使用度量衡器作為交易器具之商人與該度量衡器供應商聯手欺瞞消費者,賺取超額利潤等不當行為,亟有必要賦予度量衡之權責機關針對有違本法立法宗旨之虞者,施以調查之權限,以維公共利益。爰參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增訂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