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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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發違規度量衡器。
- 2.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度量衡法第44條的規定,度量衡專責機關可以自行或者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來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並舉發違規的度量衡器。而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的遴聘、違規舉發程序以及相關管理事項的辦法,則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制定。 這個法條是為了確保度量衡器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並且讓度量衡專責機關能夠藉由遴聘監視員的方式來加強監督和舉發違規行為。例如,如果有人懷疑某個度量衡器不正確,可以藉由監視員舉發給專責機關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度量衡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4 根據最新修訂的《度量衡法》,度量衡專責機關有權遴聘監視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消費者保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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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