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發違規度量衡器。
-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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