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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
  2. 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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