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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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度量衡法」第45條,對於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的範圍。此外,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而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則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參考資料: -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中關於定量包裝商品的相關管理事項和技術規範的公告 - 案例:曾經發生過對於定量包裝商品標示量與實際量誤差超出法定範圍的裁判書/判決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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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