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度量衡法」第45條,對於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的範圍。此外,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而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則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參考資料: -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中關於定量包裝商品的相關管理事項和技術規範的公告 - 案例:曾經發生過對於定量包裝商品標示量與實際量誤差超出法定範圍的裁判書/判決書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 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商品交易型態已漸由業主與消費者當面以量器秤量之方式,改為由業主於販賣前先行包裝,並標示淨含量之包裝商品行銷,由於其銷售數量龐大,倘因其使用之度量衡器不準確,致其包裝之實際內容量與標示量之差異過大,將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然標示量與實際量間之誤差,何謂允當合理,涉及該國度量衡器品質與計量管理技術能力,因此,此類商品淨含量之管理職責,美、日、德、英等先進國家之作法均由度量衡之管理機關負責,爰參酌國外立法例,增訂本制度,明定於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經指定公告定量包裝商品之標示、抽樣及管理,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四、第三項明定經指定公告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授權執行機關公告之,俾使執行機關得斟酌各種定量商品之差異,而予以分別規定,以臻具體妥當之目的。
一、本條新增。 二、商品交易型態已漸由業主與消費者當面以量器秤量之方式,改為由業主於販賣前先行包裝,並標示淨含量之包裝商品行銷,由於其銷售數量龐大,倘因其使用之度量衡器不準確,致其包裝之實際內容量與標示量之差異過大,將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然標示量與實際量間之誤差,何謂允當合理,涉及該國度量衡器品質與計量管理技術能力,因此,此類商品淨含量之管理職責,美、日、德、英等先進國家之作法均由度量衡之管理機關負責,爰參酌國外立法例,增訂本制度,明定於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經指定公告定量包裝商品之標示、抽樣及管理,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四、第三項明定經指定公告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授權執行機關公告之,俾使執行機關得斟酌各種定量商品之差異,而予以分別規定,以臻具體妥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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