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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得不定期派員至下列場所抽測: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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