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得不定期派員至下列場所抽測: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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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得不定期派員至下列場所抽測: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抽測乃維持產品符合規定之必要手段,惟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爰予明定。
一、本條新增。 二、抽測乃維持產品符合規定之必要手段,惟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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