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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品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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