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得申請複測一次,並負擔複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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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得申請複測一次,並負擔複測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生產者或輸入者之權益,爰明定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者得就剩餘樣品申請複測一次,但應負擔複測費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生產者或輸入者之權益,爰明定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者得就剩餘樣品申請複測一次,但應負擔複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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