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檢定之業者,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核不符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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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定之業者,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核不符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自行檢定之業者,專責機關每年查核次數不多,約一至二次,致其不符規定產製之產品對公平交易及計量準確之影響至為鉅大,故經查核不符規定,除要求其改正外,並處較高額度罰鍰,以敦促業者能確實遵守法令管理,其經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再依本條裁量適度加重額度。
一、本條新增。 二、對自行檢定之業者,專責機關每年查核次數不多,約一至二次,致其不符規定產製之產品對公平交易及計量準確之影響至為鉅大,故經查核不符規定,除要求其改正外,並處較高額度罰鍰,以敦促業者能確實遵守法令管理,其經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再依本條裁量適度加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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