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50 條
快速跳轉
定量包裝商品之生產或輸入者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標示淨含量、未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或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超出法定範圍,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一年之內經抽測有二次不合格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因為所使用的法規和參考資料並不包括度量衡法第 50 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度量衡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