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為確保業者自行檢定之品質,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至業者之廠場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之結果不符規定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業者自行檢定之品質,有必要至業者之廠場進行其品管、檢定設備及檢定紀錄之查核,爰明定第一項。 三、第二項係規定查核不符規定者,得予機會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以維公益。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業者自行檢定之品質,有必要至業者之廠場進行其品管、檢定設備及檢定紀錄之查核,爰明定第一項。 三、第二項係規定查核不符規定者,得予機會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以維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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