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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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碼及增錘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標準衡器:依前項質量標稱值範圍設置之,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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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法碼及增錘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標準衡器:依前項質量標稱值範圍設置之,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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