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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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拉壓試驗機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五公斤至一○○公斤,依製造器量組合設置。 二、標準檢力環: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三、荷重試驗器: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前項設備可視需要擇一搭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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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萬能拉壓試驗機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五公斤至一○○公斤,依製造器量組合設置。 二、標準檢力環: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三、荷重試驗器: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前項設備可視需要擇一搭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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