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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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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關(構)應按月將受委託業務辦理情形之統計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2. 2.受託機關(構)於年度終結後一個月內,應將年度之印模繳回及將合格印證、證書之使用情形造冊送交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並提出執行總報告,其內容包括目標分析、執行成果概述、經費使用分析及成效評估等,送交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辦理簡報或實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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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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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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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託機關(構)應按月將受委託業務辦理情形之統計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受託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