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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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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九條監督考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提出續約申請,經審查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與其續簽訂委託契約一年,並以三次為限。
  2. 2.受託機關(構)未續行簽訂委託契約者,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檢定案件;前已受理之檢定案件,應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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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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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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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九條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