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且於一年內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評鑑: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將年度之印模繳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限期繳回而屆期不繳回。 三、有前條第四款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14條的逐條釋義,因為這超出了我的知識範疇。
- 廢止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