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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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關(構)於受委託期間,新任技術主管或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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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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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或第三條條文
-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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