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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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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國內具有完善之環境設施及足夠之專業技術人員,並足以執行業務。 二、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認證並取得其發之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認證證書。 三、最近四年內曾參與國際關鍵比對或輔助比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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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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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第 3 條規定:「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具備下列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