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 2.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前項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環境設施、品質系統、技術能力與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行實地評鑑。
- 3.前項評鑑合格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擇優議價並委託其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當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事項後,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可以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申請時需要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度量衡專責機關會成立評鑑小組,審查申請者的資格條件,並進行實地評鑑。如果評鑑合格,度量衡專責機關就可以擇優議價並委託其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實驗室想要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就可以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接受評鑑小組的審查和實地評鑑。如果評鑑合格,度量衡專責機關就可以委託這家實驗室執行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