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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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至經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業之生產廠場、測試實驗室或倉儲場所執行抽測。但經連續二次無法現場取得抽測樣品者,得至經銷場所執行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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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