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撤銷廢止自行檢定許可之度量衡業,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自行檢定,並依限期繳回自行檢定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逕為公告註銷
  2. 前項度量衡業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者,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自行檢定許可。但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因不可歸責於度量衡業者之事由而廢止許可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