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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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定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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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自行檢定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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