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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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人於不同地址分設測試實驗室執行檢定者,應就各該測試實驗室分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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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第 5 條,這條規定是針對申請人在不同地址分設測試實驗室執行檢定的情況,應就各該測試實驗室分別提出申請。這條規定的例子可以是申請人在不同地區設立多個測試實驗室進行度量衡檢定的情況。根據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2項訂定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公營事業或『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大專以上院校。」可作為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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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