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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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自行檢定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證照費。
- 2.前項申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
- 3.前項許可證書應記載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種類、範圍、生產廠場及測試實驗室;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不得逾越其許可證書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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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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