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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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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務訓練機構於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送訓練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經審查可,始得開班訓練;核可後變更者,亦同。
  2. 2.前項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訓練項目、課程表、評分方式、訓練人數、班次及期別。 二、講師履歷。 三、訓練費用。
  3. 3.實務訓練機構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受訓學員簽到紀錄、上課紀錄、成績名冊及其他相關文件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4. 4.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至實務訓練機構查核訓練課程辦理情形,實務訓練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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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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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實務訓練機構於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送訓練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經審查核可,始得開班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