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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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證照費。
- 2.前項申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自發照日起算。
- 3.前項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應按申請人實務訓練及格或具六個月以上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之項目,登載其專長範圍;計量技術人員執行度量衡專責機關委託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時,不得逾越其證書登載範圍。
- 4.計量技術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參加其證書登載範圍外之實務訓練課程成績及格或具六個月以上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之項目者,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及原證書,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增列專長範圍,並換發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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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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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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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