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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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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計量技術人員應接受與計量領域相關之繼續教育。
  2. 2.前項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參加政府機關、學校、公會、學會、協會、教育訓練機構或研究機構舉辦之計量領域相關課程、教學觀摩、研討會或具訓練性質之說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講師或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五點;屬國際性質者(講者至少有一人為外籍人士),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二、在報章媒體、期刊雜誌發表計量相關論文、文章或評論,或參加相關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積分十點,如為第二作者及其他作者積分五點;刊登媒體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三、擔任度量衡專責機關之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反映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每一有效案件積分三點。
  3. 3.前項繼續教育之認可,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4. 4.度量衡專責機關以外之主辦單位辦理第二項第一款所稱計量領域相關課程、教學觀摩、研討會或具訓練性質之說明會前,應檢送課程簡章或行程表,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以確定予之繼續教育點數,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事後核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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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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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計量技術人員應接受與計量領域相關之繼續教育。前項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參加政府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