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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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檢附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其繼續教育積分,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取得,甲級計量技術人員不得低於八十點、乙級計量技術人員不得低於四十點,且符合以下規定: 一、數位學習課程積分,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超過四十點者以四十點計、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二、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反映度量衡器案件取得之積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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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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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