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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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技術人員證書遺失或毀損者,計量技術人員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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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24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計量技術人員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的處理方式,即計量技術人員可填寫申請書,並支付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與該條相關的參考資料為《計量法》中的相關規定,依據該法規定,補發或換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需符合特定條件,包括申請書的填寫與證照費的支付,並且需要向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例如,在遺失證書的情況下,根據《計量法》的規定,計量技術人員需填寫申請書並支付證照費,然後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補發或換發證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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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