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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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撤銷或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執業,並依限期繳回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 2.計量技術人員經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證書者,於三年內不得應計量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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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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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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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