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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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證書: 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業逾越其證書登載範圍。 三、有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 四、經依前條規定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2.有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原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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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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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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