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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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計量技術人員: 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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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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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法規
- 偽造名詞
- 赦免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撤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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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