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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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連同複測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就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商品申請複測。
- 2.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商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確認後,應由申請者送樣至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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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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