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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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抽測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檢測後之殘餘樣品,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應通知原持有人於三十日內憑單領回。但定量包裝商品訂有保存期限,且其保存期限未逾三十日者,應於其保存期限內領回。
- 2.前項殘餘樣品屆期未領回或經聲明放棄領回者,視為拋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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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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