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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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淨含量:指定量包裝商品除所有包裝材料外,所欲販賣內容物之實際質量、體積、長度、面積或數量。 二、檢驗批:指定量包裝商品單位之集合體,自其中抽取樣本加以檢驗。 三、檢驗批量:指檢驗批內定量包裝商品單位之數目。 四、多件包裝商品:指包含數個相同種類定量包裝商品,且不會分開銷售者。 五、混合包裝商品:指包含數個不同種類定量包裝商品,且不會分開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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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淨含量是指除所有包裝材料外,所欲販賣內容物的實際質量、體積、長度、面積或數量。檢驗批是指定量包裝商品單位的集合體,可以從中抽取樣本進行檢驗。檢驗批量則是指檢驗批內定量包裝商品單位的數目。多件包裝商品指包含數個相同種類的定量包裝商品,且不會分開銷售。而混合包裝商品指包含數個不同種類的定量包裝商品,且不會分開銷售。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25條規定,有含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標示製造日期和有效日期,而製日期或有效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若標示違反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的規定,應通知限期收回改正其標示,逾期不遵行者,則標示品應沒入銷燬。如材質不合規定者,可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了商品容器、包裝、外觀之要求,應以長期使用達成相關大眾共知,交易相對人以之作為區別商品來源之認定對象。該規定強調了商品外觀具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需由廠商長期使用於商品上,使一般人一見該表徵即知產品來源。在判決中的例子中,有提到上訴人的產品外觀包裝及產品本身並不具表彰商品來源的顯著性,並非為區別商品來源之依據。 以上解釋中包含了最新相關的法規條文和對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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