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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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定量包裝商品,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一、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五公克至十公斤。 二、以體積單位標示淨含量五毫公升至十公升。 三、以數量標示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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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度量衡法 第 4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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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