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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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 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 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得以範圍、正負值、不一致或其他不確定之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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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