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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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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 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所含固形物含量。 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
  2. 2.前項以質量單位標示者,應以公克(g) 或公斤(kg)標示;以體積單位標示者,應以毫公升(ml 或 mL) 或公升(l 或 L)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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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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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 二、內容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