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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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 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所含固形物含量。 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
- 2.前項以質量單位標示者,應以公克(g) 或公斤(kg)標示;以體積單位標示者,應以毫公升(ml 或 mL) 或公升(l 或 L)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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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