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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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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定量包裝商品之管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隨機在市場購樣定量包裝商品檢測,若結果不符合時,即至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或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抽測。 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於事實足認有必要時,得逕赴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或及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抽測。
  2. 2.在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抽測,若無樣本或加倍抽樣樣本數量不足時,業者應提供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相關資料,並會同前往抽測。
  3. 3.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抽測時,應加倍抽樣封存於抽測場所,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抽測合格後始得自行拆封。
  4. 4.抽測數量,應依附表一規定之檢驗批量決定樣本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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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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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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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定量包裝商品之管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隨機在市場購樣定量包裝商品檢測,若結果不符合時,即至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