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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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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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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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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第 6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