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3.21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應施檢驗商品(以下簡稱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辦理通報: 一、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
3開分頁 ›
  1. 報驗義務人應於獲知前條應通報情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通報下列資料: 一、商品名稱、廠牌、型號、事故情形說明與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已知消費者受害狀況、商品事故危害形式及通報者基本資料。 二、商品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獲知事故方式、擬訂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他有助於蒐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費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風險之資訊。
  2. 前項第二款之資料,報驗義務人得於獲知前條應通報情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齊。但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於獲知前條應通報情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補齊之。
  3. 報驗義務人完整提供第一項資料顯有困難者,得於通報時以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代之。
4開分頁 ›
  1. 報驗義務人辦理前條通報,得以郵寄、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有助於資訊正確傳遞之方式為之;其通報作業之時點,以通報資料交郵寄出或電子文件、資訊傳出時為準。
  2. 報驗義務人以口頭方式通報者,仍應於前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成通報。
6開分頁 ›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3.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