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4-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核川流水源的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時,應參酌引水地點的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的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進行核給。參考資料中的實際案例可以是水文測驗報告,其中記載了引水地點的水源通常保持的水量及其他相關資訊。 至於第2項的解釋,指的是引水地點的流量超過機率85%的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這裡可以參考相關的水文測驗報告或水利資料,以證明引水地點的流量超過機率85%的水量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