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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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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川流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
  2. 2.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4-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核川流水源的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時,應參酌引水地點的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的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進行核給。參考資料中的實際案例可以是水文測驗報告,其中記載了引水地點的水源通常保持的水量及其他相關資訊。 至於第2項的解釋,指的是引水地點的流量超過機率85%的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這裡可以參考相關的水文測驗報告或水利資料,以證明引水地點的流量超過機率85%的水量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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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4-1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核川流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